从环境资源物权角度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修改
Research on Amending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from the Respect of Res Right
梁琳
【摘要】 我国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有必要从环境资源物权的角度,保护私法意义的公民环境权。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环境容量权;环境相邻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全文】
我国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并实施,该法修订的紧迫性目前已取得有关部门和广大学者的共识。修订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全局性的问题,还要从微观上全面、系统地把握一些具体的问题。我国的现行《
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本文仅就私法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按照环境权的享有所依据的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将之分为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前者是公民个人所依法享有的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生活的权利;后者是一种环境管理权。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多体现在
宪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等法律部门,比如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说明了公民个人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和剥夺:而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则体现在
环境保护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中,比如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就表明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的环境资源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