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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在管理体制上,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是以政府行政管制为主,因此环境行政的公正与否,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和公众参与的实现。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单行法规中缺乏环境行政管理中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序性规定,因此,《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程序,建立民主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的协调能力和对环境资源的再分配能力。
  
  (六)注重环境行政指导机制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相结合,积极落实环境民主原则。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行政指导机制的作用不应被低估。环境保护的高度专门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事项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环境管理机关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向社会、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而且,环境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这种民主、温和的方式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避免摩擦或抵抗,同时保障相对人有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这种在行政相对人自愿合作下实现环境管理目的的行为方式,有助于环境管理机关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是环境管理之所需,故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该制度执行的过程和方式,即建立环境行政指导机制。
  
  环境保护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广泛性。环境保护是一个范围极广的事业,仅靠环境管理机关是难以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环境保护的广泛性需要公众参与, 没有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事业不可能是成功的事业。而公众与环境的密切关系,也决定了公众能够在环境保护当中发挥积极的、创造性的作用。一方面,环境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人甚至其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他们对环境问题极为敏感,对环境保护有着极高的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广大公众由于工作、生活、居住的关系,对哪里受到了污染及其严重与否也能最先了解,公众参与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污染与破坏环境的人和事,使环境得到保护。并且,公众往往拥有对环境资源的一些独特经验和知识,可以弥补政府管理人员知识的不足和决策的缺陷,为环境资源找到最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环境保护的对象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门化程度很高,客观上要求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既要重视对公众的行政指导,又要注意调动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特有的积极性,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到今天,不仅仅是政府推进的事业,也是普罗大众自觉关注、主动参与的事业,政府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借助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监督环境法的实施,将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支持、监督的基础上,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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