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三)确立环境、资源与生态融合的整体环境观,体现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精神。修改《环境保护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环境观,科学地反映环境整体性的内在要求,不论是立法目的、指导思想还是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大环境的理念,强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系统地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四)在环境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上,要注重行政强制实施与经济刺激型环境行政制度相结合。在实行行政控制措施的同时,重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刺激措施,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中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已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条件也有必要在环境管理中大量引入市场化手段,例如,在环境保护中采用征税或收费、提供补贴、提供信贷优惠、实行差别税率等经济手段。市场化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采用,是政府与市场在环境管理和环境资源配置中权力的再分配。《环境保护法》中承认并鼓励采用各种环保市场化手段,可以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并降低环境管理的成本。
  
  (五)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能,建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尽管环境保护社会化的趋势也加快了,但是政府的环保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弱化。回顾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不难看出,几十年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基本上都是政府推进的历史,政府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领导”和主力。在我们这样一个环境、资源压力很大、人口负担很重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紧迫性需要社会做出积极、高效的反映,需要政府提出统一的要求,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度;我国幅员辽阔,行政区域众多,而环境保护必须适应环境整体性的要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环境问题上必须采取整体性的对策。政府推进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出路。为了提高政府环境行政的效能,政府环保职能的内容和管理手段有必要调整。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明确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除了将具体的执行事务职责赋予政府职能部门外,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务的职责统一赋予各级政府,并促使社会各界监督政府行为,通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克服政府环境行政上的不足,真正有效地实现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