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作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
环境保护法》。
二、《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本文认为,按照“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对《
环境保护法》加以全面修改,使之成为我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依据,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直接依据,是我国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大方向。在此大方向下,针对现行《
环境保护法》的局限与不足,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进而具体考虑提升该法的效力等级、完善该法的结构、内容。
(一)在立法宗旨中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一种划时代的全新发展理论,是20世纪人类最根本性的观念变革之一。它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反应,随环境危机的不断加深而逐步形成、丰富和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已逐步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及未来环境资源法的最终价值和根本目标。这一价值和目标必须反映在《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统合该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规制,并在该法基本原则的设定和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予以贯彻。
(二)依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确定《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当前环境资源法的法治建设急需系统化的环境伦理的指导,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最能代表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时代特色的价值观念,为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然而,现行《
环境保护法》第
1条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不仅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而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有悖于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有的学者称,《
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这一立法目的,在本质上还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这样的目的理念也反映出立法者对环境保护价值的认识还被传统的环境伦理观念所左右。[8] 因此,我国《
环境保护法》应当在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基础的现代环境法律思想指导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护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维护其平衡与稳定;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谋求人与自然相和谐,衡平世代间人类在既得利益与长期发展和繁衍上的相互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