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按现行法模式进行修改,认为只需要对《
环境保护法》进行“小改”,删除其中过时的规定,使其能适应现实需要即可,待将来条件更成熟以后,再作大的改动。
上述方案,均不无道理。不过,“穷则思变”的《
环境保护法》只能择取一个走向。要做好这一选择,应当全面认识《
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发展历程,深入考虑《
环境保护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立法经验,本文认为,应确保并强化《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基本法地位,并按“综合法”模式对其进行全面修改,使其成为统领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纵览我国《
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发展历程,史的记载告诉我们,我国环境立法在1979年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设想。从1979年到1989年,我国制定《
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都是将其定位于国家环境基本法。如今,我国不仅完善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我国20多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也为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
环境保护法》立法思想的沿革与发展来看,当前,通过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全面修改,将《
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概念包含了各种环境要素,该法是从环境保护的全局出发,对环境保护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的基本法。但是,实际上该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污染防治的,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规定非常少,未能发挥其作为环境基本法的应有作用和功能,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而成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管理环境污染所依据的基本法。正是由于《
环境保护法》在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上的缺位,导致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的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保护的要求,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当代环境问题已经发展成为整体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基于环境问题的特点,立法上应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制定出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对整体环境及其组成部分的各项重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作为单行环境资源法之基础的综合性的立法文件。我国《
环境保护法》肩负着这一历史使命。今天,修改《
环境保护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环境观,科学地反映环境整体性的内在要求,不论是立法目的、指导思想还是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大环境的理念,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而不是过去狭隘的污染防治环境观;注重环境资源法诸领域内容的自然融合,并谋求弹性的、协调的手段,综合地解决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