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主保留该法的理由是,《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任务在于宣示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等。其功能或作用是特定的,其地位也是任何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不能取代的。因此,该法根本不存在保留还是废止的问题,而是必须保留。[2] 鉴于《
环境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个别专家主张[3]维持《
环境保护法》的现状,不急于对其进行修订外,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对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适时修改、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不过,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在《
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仍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方案。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不尽一致,分歧颇多,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案:
其一,按“法典”模式进行修改,主张进行环境资源法典编纂,即通过对包括《
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所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加以研究审查、修改或补充,适时编纂系统性、综合性的《环境资源法典》,以取代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4]
其二,按“基本法”模式进行修改,即主张将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按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进行定位,然后根据“基本法”的作用、功能和要求进行修改。其名称可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政策法》。[5]
其三,按“综合法”模式进行修改,主张对《
环境保护法》进行大改,使其成为融合了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及生态保护等所有环境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6]
其四,按“污染防治基本法”的模式进行修改,即主张将《
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一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以统领现有的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同时,另行制定一部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以统领现有的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两部环境资源法子部门的基本法律可统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