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梅宏


【摘要】  按照“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对《环境保护法》加以全面修改,使之成为我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依据,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直接依据,是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大方向。本文从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环境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等六个方面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全文】
  当前,学界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存在激烈争论。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有说服力的方案。综观近年来学界对《环境保护法》废留变迁的讨论与研究,本文对《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走向做出自己的分析、判断。
  
  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见
  
  我国立法机构和参与立法的官员、学者、专业工作者对《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局限与不足,并无争议,但对该法的废与留却有不同意见。
  
  主张废止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理由是,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有的单行法甚至已经多次修订,[1] 在单行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而且吸收了一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行立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被列入,在单行法的立、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另外,该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的产物,现已完成使命,故应“引退”。因此,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而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