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许霆案为何会让这么多网友乃至法学家力挺呢?正如网友穿舞鞋的兔子所言“什么事都有个“度”的问题,过了这个度就是荒谬…”,舆论一片倒向许霆,是觉得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
刑法条文过重是不合理的。英国同时出现的一起类似的案子,英国的银行不但没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向宣布把“盗窃”钱给“盗窃者”,并且向公众道歉。英国的银行的做法更佐证了中国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
刑法条文是不合理性。因此,网友、学者纷纷要求法院不要按着这些法条判案。正因为这样,这些网友与学者无形中挑战了刑法学的一条霸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按着法条办事,按着罪刑法定原则,许霆应当判无期徒刑,何鹏如果定为盗窃罪[15],按着曲靖中院的逻辑,无期徒刑似乎也能说得过去。如果按着民意来说,许霆判无期徒刑确实过重,何鹏定盗窃罪判无期更是过重。因此,应该响应舆论,满足民意的道德要求。但是,哈特认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16] 而且这不利于法律的安定性,更致命的是严重伤害了罪行法定主义的地位。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其39条确立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又对罪刑法定进行了反复确认。后经洛克、孟德斯鸠、比卡利亚等人的不同程度的表述,到德国费尔巴哈,在其《
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对罪刑法定原则作经典性表述: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后人把其概括为罪刑法定原则。[17] 多年以来,法律人士一谈及罪刑法定,将其视若“尚方宝剑”,激情四射地解说其含义、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在中国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但是,他们更多是从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来解说这一方面,从给公民可预测性、从禁止事后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禁止不均衡罚意义上来论证其意义的。他们很少关心罪刑法定原则还强调
刑法的稳定性、安定性、权威性,从这一角度来解读。诚然罪刑法定原则保护公民很重要,但是,维护
刑法的稳定性、维护司法权威也同样重要。也许有人会说提及
刑法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则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似乎找到了法律依据,似乎并没有损害司法权威。但是,这至少存在两个疑问,1,许霆案存在什么特殊情况。2、既然许霆案有特殊情况,与其类似何鹏案也存在此特殊情况。如果说许霆案有特殊情况,无外乎是这样两条理由,1、银行有过错;2、与盗窃银行金库、营业厅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资金相比,柜员机无人值守、无人看管,且没有严密的保安措施,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情节相对较轻。但是,这些量刑情节不足以让许霆从被判处无期徒刑减轻到五年有期徒刑,它至少减轻两个法定刑幅度。按着此种逻辑,何鹏案也可以找到这些特殊情况,甚至被许霆案更为特殊,应改判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云南省坚持了它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对云南省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不为舆论而动表示赞赏。诚然在中国的现行
刑法在处理盗窃金融机构有些过重,但是,这不是把许霆案减到法定刑幅度以下的借口,在没有修改现行
刑法之前,维护司法权威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