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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那么许霆案为何会让这么多网友乃至法学家力挺呢?正如网友穿舞鞋的兔子所言“什么事都有个“度”的问题,过了这个度就是荒谬…”,舆论一片倒向许霆,是觉得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文过重是不合理的。英国同时出现的一起类似的案子,英国的银行不但没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向宣布把“盗窃”钱给“盗窃者”,并且向公众道歉。英国的银行的做法更佐证了中国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文是不合理性。因此,网友、学者纷纷要求法院不要按着这些法条判案。正因为这样,这些网友与学者无形中挑战了刑法学的一条霸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按着法条办事,按着罪刑法定原则,许霆应当判无期徒刑,何鹏如果定为盗窃罪[15],按着曲靖中院的逻辑,无期徒刑似乎也能说得过去。如果按着民意来说,许霆判无期徒刑确实过重,何鹏定盗窃罪判无期更是过重。因此,应该响应舆论,满足民意的道德要求。但是,哈特认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16] 而且这不利于法律的安定性,更致命的是严重伤害了罪行法定主义的地位。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其39条确立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又对罪刑法定进行了反复确认。后经洛克、孟德斯鸠、比卡利亚等人的不同程度的表述,到德国费尔巴哈,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对罪刑法定原则作经典性表述: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后人把其概括为罪刑法定原则。[17] 多年以来,法律人士一谈及罪刑法定,将其视若“尚方宝剑”,激情四射地解说其含义、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在中国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但是,他们更多是从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来解说这一方面,从给公民可预测性、从禁止事后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禁止不均衡罚意义上来论证其意义的。他们很少关心罪刑法定原则还强调刑法的稳定性、安定性、权威性,从这一角度来解读。诚然罪刑法定原则保护公民很重要,但是,维护刑法的稳定性、维护司法权威也同样重要。也许有人会说提及刑法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则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似乎找到了法律依据,似乎并没有损害司法权威。但是,这至少存在两个疑问,1,许霆案存在什么特殊情况。2、既然许霆案有特殊情况,与其类似何鹏案也存在此特殊情况。如果说许霆案有特殊情况,无外乎是这样两条理由,1、银行有过错;2、与盗窃银行金库、营业厅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资金相比,柜员机无人值守、无人看管,且没有严密的保安措施,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情节相对较轻。但是,这些量刑情节不足以让许霆从被判处无期徒刑减轻到五年有期徒刑,它至少减轻两个法定刑幅度。按着此种逻辑,何鹏案也可以找到这些特殊情况,甚至被许霆案更为特殊,应改判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云南省坚持了它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对云南省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不为舆论而动表示赞赏。诚然在中国的现行刑法在处理盗窃金融机构有些过重,但是,这不是把许霆案减到法定刑幅度以下的借口,在没有修改现行刑法之前,维护司法权威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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