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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综上分析,笔者由此得结论,1、作为新闻媒体,只能报道司法审判的事实,而不能对司法审判结果评头论足,影响司法独立。2、作为法官,应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判决案件,坚守法律,顶住舆论压力,不随舆论而变。

  
  许霆案和何鹏案给笔者带来的思考远不止以上两点,按着刑法来判,至少应判为十年以上,但是为什么有如此多法学大家力挺许霆?他们在力挺许霆时候全然忘记了,法学大家们曾津津乐道的一个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由此引发了笔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考。

  
  四、是坚守罪刑法定还是迁就民意

  
  纯粹法学创始人凯尔森认为:“作为一个法学家——即在涉及法律规范的认识时——他一定不问道德方面如何。任何一个道德家也不会想到要让实在法观点干预从他的角度出发所承认的那些规范效力”。他接着说,“实在法明示地参引道德规范,道德明示参引实在法规则”,“受委托的道德变成了法律,受委托的法律变成了道德” [13]但是,在中国作为一个法官必须考虑道德问题,他必须考虑道德上的合理性,也即民意。如关于许霆案,吕伯涛的说法要让“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任何情况下,兼顾罪刑法定与民意。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何鹏案证实了这种不可能性。

  
  何鹏的行为在笔者看来,本应定为侵占罪,侵占罪最高徒刑五年,却定为盗窃罪,何鹏被判了无期徒刑。许霆的行为定罪没有错误,是盗窃罪,但是量刑幅度上畸轻,定为五年。再则即使何鹏定为盗窃罪,也应该在量刑上与许霆幅度一致,而不是一个量刑特别重、一个量刑特别轻。笔者认为何鹏至少有两个方面比许霆做得好。1、应定何鹏案被告人何鹏在作案三天之后把赃款上缴给了公安机关,而许霆案被告人是携款潜逃一年多之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且把赃款挥霍一空。2、何鹏悔罪态度好,而许霆还蔑视法庭,他语出惊人地说:“我想,如果银行来找我,就说明他们是有资料的,我就把钱还给他们,如果我主动找银行,那是不是后面取的钱都会算到我的头上?”

  
  基于以上分析,吕伯涛的说法要让“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不成立的,如果按着吕伯涛的逻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没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何鹏案应当重审,而不能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错误看法。但是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样认为自己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何鹏至今还只是在申诉中。正如凯尔森所言“一个规范体系只有在所有其他具有同样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系已被排除之后,才能有效力。一个规范体系的统一性标志着它的独一无二性。这只是不过是统一性原则的一个结果,这一原则对包括规范认识在内的所有认识来说,都是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反面准则在于逻辑矛盾的不可能性。”[14]何鹏案与许霆案恰恰证明了同时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来要求法官判案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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