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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第二、许霆向银行ATM取款机“秘密窃取”17.5万,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金融机构。

  
  第三、许霆基于银行的故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银行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许霆应定盗窃罪,且至少量刑应量十年以上的刑罚。

  
  从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可知,在法律上数额十万元以上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许霆取了17.5万元,何鹏取了429700元,在法律上,数额属于同一幅度的。退一步论证,即便承认何鹏为盗窃罪许霆案与何鹏案应属于同一量刑幅度的盗窃犯,都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甚至更高徒刑。但是,为什么许霆能够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再审,最后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而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什么两个案例判决如此悬殊?笔者看来一个重要原因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称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重要原则。[9]伦斯特罗姆编着的《美国法律词典》中指出,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免受政治压力和控制的范围。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它能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必害怕遭到报复,使他们能够脱离外界的影响。这两个省的司法机关在审判中都没有受到政治压力以及报复威胁,但是广东省司法机关顶不住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云南省司法机关能却顶住社会舆论的压力坚持不重审。同样一个国家、适用同样的法律,一个顶不住舆论压力,而另一个却能顶住舆论压力。因此,广东省的法官、检察官不能推卸责任说是社会舆论“挟持”。但是,为什么法官、检察官能被社会舆论“挟持”?

  
  在西方国家,“法律的施行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活动。”[10]法官作为这一特殊群体,只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去判决案件。但是,在中国,道德至上导致法官通情达理而不是熟悉法律。首先依据的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11]当出现法律与“情”、“理”,相抵触时则坚持“舍法取义”,“法律精神只是道德精神的劣等代用品”。[12]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委婉地回答了这个事实,他说许霆案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吕伯涛的这方面的回答,不是从法律人思维方式来回答,他是中国人管用的政治权衡及道德权衡来回应。可是这种合理又合法的司法路径任不可能任何情况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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