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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由于何鹏案发生在2001年,当时没有引起舆论的多大关注,只是许霆案发生之后,才引起一些媒体的关注,和一些专家对何鹏案的法律论证,关注的媒体和专家远不如许霆案,因此笔者不易列举舆论对何鹏案的看法。

  
  三、如何看待舆论压力下的审判现象

  
  在众目睽睽的舆论监视之下,许霆案终于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罚金两万而告一段落,但是这只是案件本身告一段落,许霆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很多。

  
  同样是“盗窃”金融机构,适用同一部法律,一个判处5年徒刑,一个判处无期徒刑,这绝不是司法公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大的差别?我们很显然会把这原因归结为网络舆论、新闻媒体的炒作。如果不是许霆案,何鹏案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许霆案在舆论的“挟持”下判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国现行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这些法律都是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审理案件不受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但是,“网民”们却积极谏言。虽则网民并不能实质上强制法官如何审判案子,但是他们却给检察官、法官一种社会舆论压力,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再加上学者们纷纷发表力挺许霆的言论,为网友推波助澜,检察官、法官更从心底感到自己没有底气。例如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对取款机的监管存在漏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会让广州市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解,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就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允许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多次窃取银行的钱财”。从张学军这句话分析,充分表明司法官员底气不足,他首先表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让人感觉应有银行负主要责任。虽则他又说并不等于被告人可以利用银行漏洞取窃取银行钱财。但是,从这句话的安排结构易解读为,张学军首先强调的是银行的责任、其次才是许霆的责任。就法官而言,法官应做到“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7],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8]

  
  但是这是不是能说明司法机关应当没有底气,是不是能说明司法机关应当轻判、是不是应当低于法定刑幅度以下判案呢,是不是应该摒弃合法性迎合舆论判案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与许霆案类似的何鹏案却对舆论无动于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能顶住舆论的压力坚持不改判。在笔者看来,结合刑法学者高铭暄的观点,何鹏应定侵占罪,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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