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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法理反思


管军军


【摘要】许霆案和何鹏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是所引发的思考却从未停息。它们给中国法治进程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引起了笔者对这两个案例的关注与反思。笔者通过对许霆案与何鹏案的比较,发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却大相径庭,由此引发笔者对舆论下的审判、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反思。
【全文】
  
  一、案情介绍

  
  (一)许霆案案情介绍[1]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另案处理)。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携赃款潜逃,并挥霍一空, 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 1月22日开庭重审,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及港澳地区的百余名新闻记者前来采访报道,开庭前一个小时,法院门口就排起了长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仍以盗窃罪指控许霆,最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许霆再次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重审一审判决。

  
  (二)何鹏案情介绍[2]

  
  被告人何鹏,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大专文化,学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案发时就读于原云南公安专科学校。2001年3月2日晚,何鹏持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办理的“金穗储蓄卡”到校外的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余额时,惊奇地发现自己卡可以取不属于自己的钱,于是便在当晚和第二天,在昆明市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7台ATM机上,分215次,共取款42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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