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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知

  
  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客观上此种情形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要件。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他人受伤后,有责任、有义务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种义务不但来自他自己的先行行为,而且也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肇事后不救助伤者致使受伤者死亡,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要件。在主观上,当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者在极为恶劣的环境、条件下致人轻伤后,他完全能够预见到,若不及时救助,伤者就有死亡的可能。故意地不救助伤者,这说明他对伤者的死亡至少是采取了放任态度。从而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从客体上看,此种情形下,犯罪客体已由公共安全转化成了特定个人的生命权利。当行为人遗弃伤者不予救助的时候,他放任死亡的就不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已经受伤的某个特定的个人。这就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⑥]

  
  但是,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

  
  首先,从不作为犯的角度来看,纯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仅成立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纯正的不作为犯,但并不一定马上就成立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照作为犯的条款予以处罚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在按照作为犯的条款处罚不履行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时候,该不作为必须具有作为犯处罚的价值,即和作为犯具有等价值性。否则,任何过失致人伤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施以援手,都将面临被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的危险。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基本理论。

  
  其次,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日本等国的刑法将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伤的情况以业务过失致死罪或者业务过失致伤罪处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也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伤罪的特殊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场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从这种尽管在犯罪特征上相同,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如此悬殊来看,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考虑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种常见多发的情形,这种情形放在交通肇事罪加以考虑并非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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