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知
张洪宇
【全文】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多发的犯罪,每年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仅将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①]。我国刑法第123条在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但对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如何成立故意杀人罪和指使他人逃逸者的刑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和量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第二条第一款:“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⑵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和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严重超载驾驶的”。
同时,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该条所列行为均已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亦明确了其量刑幅度,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在上述行为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个逃逸行为。所以,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等于交通肇事罪加“逃逸”,而不是凡有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即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恣意扩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范围,导致“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妨碍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