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在的行政法变得更为平衡。如果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行政法官总是力图使二者之间达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一样的高尚。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象监狱、学校、军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都可以被起诉,这体现出了法治国家的特征。
3、行政合同。过去行政机关和私营企业、其他部门签定的合同总是不平衡的,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利,可以单方面毁约,只要给予赔偿就行。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
合同法,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
4、所有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都应该是透明的。比如说,所有关于国土资源规划的比较重要的规划都要听取人民的意见。例如城市建设和修建高速公路的计划,政府一定要证明这些计划的好处远远大于给周围人们带来的不利,否则就是违法的。再有现在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大家容易找到或看到的,现在法国开始制定公法法典,而过去要找行政法的规则得到案例汇编里去找。为了让大家了解行政法,法国政府还做了一个网页,所有法国的法律都能在网上查到。从2001年开始,所有正在制定中的法律的草案也都登到这个网页上,现在法律的制定已经不存在秘密了。所有公共合同都要公布,招标竞争。所有的行政决定和行政文件都应该是可以获取的,行政机关只要作出关系到个人或某个团体、企业利益的决定,都要注明原因,而且必须由完全中立的机构作出。
5、现在的法院效率更高。这种变化来源于三个法律:1987年、1995年、2000年的法律。1987年时法国行政法院系统进行了改革,过去它的基层法院是行政法庭,然后就是国家行政法院,当事人要直接上诉到国家行政法院,有些案子等五年也判不了。1987年在行政法庭之上增设了行政上诉法院。1995年的法律过顶了行政法官可以直接命令行政机关作出行为,而过去行政法官只能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拒绝行政机关的要求。
三、最新发展动向
1、欧洲一体化的强劲运动越来越多地反映在法国的法律中。“欧洲联盟在经济上非常自由主义的特征使法国式的公共服务和法国国家的干涉主义传统成为问题。”[20]行政法官越来越频繁地参照《欧洲联盟条约》特别是在欧洲理事会扩大的情况下,参照《欧洲人权条约》审理案件[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