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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视野下行政给付范围的扩张

  
  (2)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的范围

  
  流浪乞讨人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但主要的原因还是贫困,为了保障这一群体的生存权,政府应当承担起无偿救助的义务。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在紧急情况下出台的,十分仓促,虽然体现了政府责任的转变和对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缺陷。如只考虑到了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而没有考虑到农村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在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办法上应当从社会公平理念出发,不应当首先区分城市与农村,而应当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起全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责任。对于那些确实在救助地无依无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只能流浪或乞讨度日的,都应当给予给付。

  
  (3)急难给付的范围

  
  急难给付包括灾害给付和其他突发性困难给付。灾害给付是指在发生水灾、旱灾、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的情况下,由政府对灾民给予抢救和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行政给付,“如救助基本口粮、提供居住房屋、现金救助、药品救助、部分生产资料救助等。”[21]其他突发性困难给付的对象是遭受意外伤害或家庭突发其他严重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都有权获得临时性的物质帮助。急难给付目的是对处于危难中的公民予以救助,并通过这种救助使其摆脱灾害的恐慌而实现相对稳定的生活,但是,长期以来尽管我国一直在承担着重要的救灾责任,而实际上灾害的后果依然由受灾者自我承担,多数灾民都因为受灾而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之中。所以,在今后的急难给付中应当把范围更加扩大,不仅仅限于那些遭到严重破坏性灾难的公民,也要包括那些相对严重的灾情,并且给付标准要有所提高,这是政府应当承当的责任。

  
  (4)医疗救助制度的范围

  
  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公民由于疾病,生活陷于重大困难,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的救助制度。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对处于贫困状态的患病公民的救助和对突发疾病的公民的救助。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原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救助对象范围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农村。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包括:农村五保户;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绝对贫困线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等等。在城市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包括: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此外,还应确定救助病种(限于重大疾病,并具体列举);救助方式(定点医院降低医疗收费、医疗补助等);救助标准(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中的救助所占具体比例、救助的上限要求等);不救助范围(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交通事故、酗酒伤害、整容矫形等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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