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展内涵。我国现在的行政给付范围仅限于行政救助和行政物质帮助,只是对于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状态下的人给予物质帮助,可见其内涵过于有限,导致了其种类仅限于贫困给付,这显然是不利于贫困者利益保护的。行政给付的目的是救助贫困者,即保护那些需要救助的个体,有的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巨额医疗费等导致极度贫困,甚至面临死亡威胁,此时就需要发挥行政给付的作用。应当在原来急难给付的基础上拓展行政给付的种类,强化政府职责、保障民权,使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2、几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完善
(1)生活保障给付的范围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十分明显,城乡待遇差别悬殊,在行政给付领域也存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长期以来,“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优惠只给予城市居民,对于农民则只是提供“五保”供养与农村贫困给付相结合的给付方式,缺乏整体性和规范性,而且总体上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很少,对农民的给付水平比较低。所以,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就需要从根本上改变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二元行政给付模式,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三农工作的加强,我国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力度也不断加强。近几年,部分地区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目前,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基本具备。为了稳定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但是,在农村建立低保制度仍需解决以下问题:第一,科学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在收入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因为其收入以实物为主,难以货币化;收入受季节、自然气候、外出务工等影响较大,不够稳定。第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我国地域广阔,发展很不平衡,保障标准要从实际出发,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实行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第四,做好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补助措施的衔接工作,保持农村各项救助、优抚制度的基本稳定。第五,资金保证。目前大部分地区取消了原来村级承担低保资金的责任,将低保资金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而实际上财政越紧张的地区,贫困人口往往越多,分担低保经费的任务就越重。所以,经费在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的同时,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应给予适当补助。第六,制定统一最低标准,要求各地区不得低于这一标准,以防止因财政状况等因素影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和保障低保受益人的权利。第七,继续加强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自强自立、发展生产,加快脱贫致富,以真正实现给付行政对行政给付扩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