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措施,使
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也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质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公民可依有关规定请求行政救济。至此,我国的行政给付制度初步成型。但是,毕竟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原因,使得我国行政给付制度发展十分缓慢,至今尚未成熟,表现在行政给付的范围狭窄、标准较低和对象有限等诸多方面,尚且有待改善。
(二)行政给付范围的扩张
1、总体要求
我国行政给付的范围,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问题,它牵涉到国家综合国力、制度建设和相应配套规则的整体运行。也就是说行政给付范围应当是随着国家综合国力、制度建设和配套规则运行情况而不断变化的。一方面,我国行政给付范围扩张是时代所需,另一方面我们又应当基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循序渐进,适度扩张。因为我们没有保障公民不劳动就可获得“小康生活”的综合国力,而且无限制提高政府给付范围和标准的措施也使行政给付失去了其本来面貌。[20]
(1)扩大覆盖面。行政给付目的在于救助弱者、解决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了这一制度的救助功能,就会使富者愈加富裕、贫者失去依靠,而无法平衡利益、保障弱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只有使这一制度覆盖了所有公民,也就是说无论何人一旦当其自力无法获得相当生活水平时,政府就有义务给予扶助,帮助其达到必须的生活水准。我国现在的行政给付制度仅仅局限于生活极度贫困者,而且对其救扶还附带各种苛刻的条件,致使这一制度实际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必须改变这一现实,充分发挥行政给付的制度性优势,扩展其覆盖的范围,使其真正成为扶助社会贫困者的救助制度,成为社会平衡、稳定和发展的安全网。
(2)提高给付标准。我国现在的行政给付是由各地按照当地所需的最低生活水平给予救助的,城乡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很大,而其共性特征是标准偏低。如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准标准为例,即可说明问题。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
6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目前,我国各地制定低保标准主要参照依据包括:①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②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③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④居民的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⑤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⑥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从上述低保标准的确定我们不难看出,对于交通、医疗、日杂开支等并不在低保标准确定的考虑因素中,同时它也忽略了不同类型贫困家庭的特殊需求。因此,尽管我国各地制定低保标准参照了上述因素,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但这并未摆脱我国城市低保标准偏低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