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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视野下行政给付范围的扩张

  
  (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

  
  贫穷是人类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与贫穷斗争的历史,只是不同时代斗争的方式和解决贫困的方式不同而已,尤其是政府在解决贫困问题上的角色定位更是决定了古今中外在解决贫困问题上的差异。古代的济贫是为了统治,其给予贫困者的物资被看作是施舍和恩赐;现代社会济贫是政府的职责,是衡量和考验一个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16],贫困状态下的人们有权向他人或社会索取生存所必须的财物,只是这种索取被作为法定权利存在则是极其晚近之事,到政府承认其负有建立行政给付制度、对贫弱者有救济之责就是更晚的事了。

  
  新中国成立之初,承继的是一个残破而百废待兴的江山,大范围的贫困有待政府解决,当时政府也无力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当时整个国家和个人都是共同贫穷,也就无所谓“弱势群体”。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市场机制没有能力在所有的情况下或对每一种财产都提供正义性的利益平衡”[17];另一方面,政策的倾斜就更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催生了大批“弱势群体”。他们是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其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尽管世界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个人等各方面的原因,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但在我国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城乡二元格局一直是我国的特色,也造成了严重的城乡差距。一方面,城市享有农村所无法比拟的很多优惠和特权,另一方面,农村又要不停的为城市发展作贡献,导致贫穷,甚至还要遭受歧视。城市化进程发展了城镇,但也因为土地征收的不合理而导致了大范围的农民失地,使其沦落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就业无份”的三无人员,其中就有大部分成为了“弱势群体”。即便是在城镇,也依然有1500~3100万人之间的贫困人口,约占我国城镇人口总数的4%~8%,[18]而且这一规模还在扩大。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土地大量被征收,政府通过低价征、高价卖的方式从中获利,而失地农民则成为了城市化进程的受害者。“从法律意义上是自由的决定,但从经济角度却是被迫的、新的从属和剥削关系,由此产生的人数不少的民众层的贫穷就不能解释为是个人的无能。”[19]而由政策产生的弱势群体,当然需要由政府来解决他们的贫困。行政给付就是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一是不特定对象给付,即为政府向不特定的公众普遍地提供某种福利、服务、保障等,如行政供给中的给付对象;二是特定对象给付,只有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才有权接受和享有某种给付,如行政救助对象。可以说,行政给付救助了弱者,给贫弱者以合理的照顾,这样就不会使“弱势群体”成为边缘群体而被忽视。但是,因为传统上我国行政给付的范围比较狭窄,根本不可能把所有的“弱势群体”都覆盖进来,而且即使能够获得救助也是“最低的生活水平”,这显然是与责任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不相符合,这不但是对弱者生存权的漠视,也是政府职责的缺失。所以通过扩张行政给付的范围和提高给付标准,把“弱势群体”尽可能地纳入行政给付范围内,并且使其不再仅仅限于“最低生活水平”,而是“相当生活水准”,如此就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有利于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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