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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以罗马法中子女的法律地位为指引

  
  首先各国对于代孕协议是否有效,有着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承认代孕协议的合法性并肯定代孕这一行为的积极意义,特别是英美国家的态度都比较开放。其次,或依人权,或依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依契约自由的原则,在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中,各国的立法和判例都依照不同的标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生育子女的行为不同于人们所进行的一般民事行为,我们能不能用一般的民事行为如契约行为的准则来规制呢?笔者认为,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来评判代孕协议以及代孕事实是很欠妥当的。代孕不仅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行为、买卖行为,更是涉及到人权、伦理以及医疗卫生等领域。不能完全依行为人的契约为生效要件,而应该以公权力对其严格控制。

  
  (二)我国对于代孕以及亲子关系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对于代孕以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代孕技术的实施是禁止的。我国卫生部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我国《婚姻法》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主要规定了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并没有对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认定加以规定。“实践中多是由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和户籍制度来确定母子关系,从而推定父子关系的。大体的程序是子女出生后医院发给出生证明,据此证明母子关系,户籍登记也要求出具出生证明及母亲的户口本,所以母子关系根据分娩的事实即可推定。若发生计划外生育,同样可以根据出生证明申报户口确立母子关系。”[3]在传统的自然生殖中,分娩所生的子女与分娩的母亲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也就是说自然受孕所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认定标准是分娩同时也是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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