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 ,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 、附加税或罚款。这种方式在实施中也有以下两种形式:
(1)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2)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
另外,进口配额还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
四、结语:充分利用非关税措施为市场经济建设更好地服务
通常来说,绝大部分非关税措施是由政府实施的,只有极少部分(如有些装船前检验等)属于企业行为。使用非关税措施的动机,有的是出于提高社会和经济增长目标的长远目的(如宏观经济、行业或地区发展),有的是为了实现短期目标,比如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国内某一行业免遭进口激增冲击、在面临进口产品倾销或受到补贴的威胁时进行贸易救济等。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变开放总体部署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在内的我国非关税措施加以改革完善:
1、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非关税措施,对于确属幼稚产业的少数商品保留进口配额管理,对于少数敏感性的农产品实行进口关税配额,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取消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一切其他非关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