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有限”?是指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使职能的权力、手段的“有限”。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使职能的权力、手段为什么要“有限”?理由有四:其一,人民的政府应减轻人民的负担,故政府必须“有限”;其二,因为政府公职人员既是“公”的,又是“私”的,政府职能、权力“无限”必然会导致滥用和以权谋私,从而必须“有限”;其三,政府有限是效率的要求:“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不是人越多,政府越大,服务就会越多越好,大政府提供的服务可能更少更差;其四,政府的根本职能是服务,但政府无权垄断服务。
“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本来是统一的: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为民服务就应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人民的负担,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私人事务,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自由。但是我们如果对“服务型政府”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服务型政府”就是政府要把所有公共服务职能包下来,由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公共交通、邮电、殡葬、保险,以及医疗、托儿所、幼儿园等所有“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不许民间染指。[8]如果这样,那实质是与民争利,而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对于很多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完全可以放手由民间去做,民间也有能力和有意愿做。国外的经验证明,适当由民间承担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做法是成功的。小平同志很早就说过,“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9]因此,只有民间做不了或不愿做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才应由政府直接提供。建设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是应解决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问题,保障政府的行为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公共服务能由民间提供的,政府即不要插手,更不能垄断。当然,对民间从事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加以指导、规制、监管,包括制定标准和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某些公益事业,政府还应予以财政资助,以防止公益事业举办者向相对人收费过高。对于某些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应完全以服务人民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收费,也应以工本费为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证明,服务型政府如果不以有限政府加以限制,其服务必然异化。
“服务型政府”相对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而言,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政府。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在管理理念上,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以追求公民的最大福祉为宗旨,管制型政府是以权为本,以追求政权稳固和社会、经济有序、有效运作的秩序为宗旨;在管理职能上,服务型政府以向公民,社会提供服务(公共物品)或组织提供服务为基本内容,管制型政府以规制公民行为,监控社会、经济主体活动为基本内容;在管理方式上,服务型政府以公民参与、公民合作以及说服、指导、协商等为基本方式,管制型政府以命令、审批、许可、强制、处罚为基本手段。[10]“服务型政府”与“管制型政府”的上述区别,管理理念的区别应该说是最重要的,管理理念决定管理职能的内容和管理方式的型式。不过,就“服务型政府”与“管制型政府”的外在区别而言,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乃是二者区别的最明显标志,因为管理理念是内在的,它必须通过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体现。所以,我们判断一个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还是“管制型政府”,首先要看该政府管理职能的内容和管理方式的型式,最重要的是看管理职能的内容。
政府应有哪些管理职能?人民创立政府,究竟需要政府干什么?不同时代的学者和政治家曾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有人认为政府的功能应限于或主要只是提供安全和秩序,保护公民和平的生活和免受他人的侵犯,行政相对人私人的事应尽量少管或不管;[11]有人则认为,政府除了提供安全和秩序外,其最重要的功能应是提供公共服务,如交通、邮政、电力、自来水、煤气等,政府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