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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来说,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仍要在侵权法体系内寻求答案。按照学界通说,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有违法性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19]鉴于高空抛物案件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施违法侵害的行为人不明,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必须在此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取得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此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结合受害人与高层建筑业主对于是否实施高空抛物型行为的举证能力,笔者认为,将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举证责任交由高层建筑业主负担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有利于高层建筑业主预防此类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那么,对于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业主,法官应当判决其如何承担责任呢?有观点认为,从事故预防角度出发,应当判决连带责任。笔者对此不能苟同。考虑到前面已经将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高层建筑业主,为了避免对于无辜业主造成过重负担,笔者认为,法官对此裁量时可以参照公平责任的处理模式,判决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受害人损失,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执行过程中的纷争。此外,由于连带责任更加侧重对于致害人的惩罚,属于较为苛刻的加重责任,对于无辜的住户适用连带责任也违背一般的公平观念。[20]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作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基础的特殊侵权类型,短期只能依靠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举证负担规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创制性补充,长期则宜通过对于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逐步加以解决。


【作者简介】
翟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本文所称的高空、物案件是指加害人无法确定情形下的高空。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有关归入法的详细介绍,参见葛毅:“法律确定性与法律适用技术——德国案例分析法引介”,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4期。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陈祥:“如何正确理解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载http://www.dffy.com/ifashijian/sw/200408/20040815184102.htm,2008年6月20日访问。
王利明:“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载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250,2008年6月20日访问。
杨立断:“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载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700,2008年6月20日访问。
同注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9页。
同前注。
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3页。
张俊岩:“抛掷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载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255,2008年6月20日,访问。
参见2002年9月24日北京青年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知何处理》一文当中杨洪逵先生的观点。
参见葛毅:“法律确定性与法律适用技术—德国案例分析法引介”,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4期。
王成、香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
同注
麻锦亮:“抛掷物侵权责任——在价值与逻辑之间”,载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238,2008年6月20日访问。
同前注。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页。
张培芹:“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探析”,载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238.2008年6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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