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翟墨
【全文】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均遇到了一定数量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案件[1])。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法律适用方法,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迥然不同,甚至连学术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从而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笔者在本文当中拟以德国通行的法律适用方法——归人法[2]作为主要分析框架,对于高空她物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高空抛物案件的偏求权基础分析
按照德国归人法的分析思路,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最为重要的就是找到合适的法律基础,亦即原告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目前各地法院及学术界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基础主要提出以下三个:第一,《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责任的规定;第二,《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此外,还有学者提出,高空抛物案件最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不予受理。下面就让我们一一检验上述四个法律基础能否解决高空抛物案件所带来的法律难题。
(一)(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适用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是民事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其包括四个前提要件,分别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高空抛物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第二个要件,即是否满足“明确的被告”要求。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高空抛物案件当中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是否属于“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