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虽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07年仅存在11天,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无论其工资的高低。也就是说若劳动者的工资为每月1万元,则2007年劳动者可获得1万元的经济补偿。
2.2008年的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97条的规定,2008年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同时,根据该法第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7]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据此,若劳动者应获得经济补偿,因其2008年度劳动关系超过了六个月,应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假定该公司在北京,北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2.25元,其三倍为9966.75元,W的工资(1万元)已超过,应按9966.75元支付。
上述两项相加,W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19966.75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87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19966.75元×2=39933.50元,并且,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公司向其支付了赔偿金的,不用再支付补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不可能赔偿和补偿兼得。
四、关于司法救济程序
此案很可能被认为是一裁终局,但是,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从2007年7月1日后为800元。假定本案中仲裁裁决公司向W支付总额19966.75元的经济补偿,那么800元×12个月=9600元,19966.75元已远远大于该法规定的限额,因此,该仲裁裁决结果已不属于终局裁决,不但劳动者W,如果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同样可以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提起诉讼解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