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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完善

  
  (3)法律救济是公众参与的终极保障
  
  我国尚未形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机制,公民只能对私人法益主张权利,环境法领域受害人只能就个人财产及人身利益受到污染危害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或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环境。
  
  应当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初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放宽对环境民事诉讼起诉资格的限制,将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等法理上已有定论的成果纳入环境保护基本法体系,使公民环境权制度化、具体化,推动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介入。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加拿大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较为完善,法律规定十分细致,美国通过判例法不断实践环境公益诉讼,都值得我国在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时借鉴。同时,由于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帅地位,宜仅作原则性规定,兼具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姚婷,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蔡守秋 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李龙 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常纪文:《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制定的启示》,载http://blog.china.com.cn/sp1/changjiwen/00273152367.shtml/A>,2007年5月25日访问。
吴蜀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载《情报科学》2005年第10期。
杨朝飞:《<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2期。
【参考文献】[1] 例如,美国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颁布的《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指南》,美国环境公平咨询委员会发布的《公众参与的模范计划》等。
[2] 详见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之探析》,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15-117页。
[3] 常纪文:《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制定的启示》,载http://blog.china.com.cn/sp1/changjiwen/00273152367.shtml,2007年5月25日访问。
[4] 常纪文:《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制定的启示》,载中国网http://blog.china.com.cn/sp1/changjiwen/00273152367.shtml,2007年5月25日访问。
[5] 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权力的高度集聚极易滑向专制的深渊,环境资源作为公共品的典型,其存在的要义即是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对政府自由裁量权传统的民主监督方式已难以制约自由裁量权,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环境法领域并使之成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必然之选。
[6] See Karel Vasak, A Thirty - Year Struggle: The Sustained Efforts to Give Force of Law to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ESCO Courier (Paris), 1977, pp.29-32.
[7] 吕忠梅:《论公民的环境权》,载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247,2007年4月27日访问。
[8] 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国21世纪议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更直接明确了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地位。
[9] 万劲波、张曦、周宏伟:《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载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1395/A>,2007年4月27日访问。
[10] 史际春:《构筑规则新平台——政府:透明、责任、服务、竞争》,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9日,转引自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的信息”,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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