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模式制度化
参与模式上,已有学者提出兼具创新和可操作性的理论,笔者仅就公众参与模式中事前知情权、事前事中异议权、事后法律救济机制等问题略表拙见。
(1)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
知晓方能参与,应当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长期以来,权力者,特别是国家权力者,往往运用其权力,垄断信息,拒绝公开;或者把公开相关信息,看作是他们对相对人的恩赐;公开多少,也只是政府‘钦定’。这是权利与义务的脱节,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颠倒。”[10]迈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息公开的拒绝或保留又有了新形式,即所谓“善意的谎言”,2005年11月震惊全国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延误即为典例。从SARS到禽流感,我们的国家已为信息公开的延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善意的谎言”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
不合理的传统应当改变,不适当的思维必须转变,政府应当公开环境信息,为公众对环境的知情、表达、质询、监督和救济提供便利。首要工作就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知情权,应当首先确认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列明知情权作为其应有之意的权利地位。1984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把知情权确定为基本人权之一。[11]尽管我国作为缔约国,承认公约的同时就承认了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但是,知情权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由于它甚至未载入
宪法,我们不能认为公众知情权的概念是理所当然的,将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确认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是捍卫这项权利的根本方式。
(2)异议权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内容
目前公众参与侧重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异议重视不足。异议权是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它要求在环境管理和决策前征求公众意见,并由公众进行监督。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有潜伏性和缓发性,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人类活动必须审慎地注意对环境长远的、全局的影响,预防优位、事前参与的方针极为重要。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公民环境权的关键就是公众异议权,异议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听证会、论证会等。
应当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制度是听取“公众”对相关事务意见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杜绝那种部门自己申请、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过程严格保密、涉及调价逢会必涨的所谓听证。此外,全过程参与机制中还应当包括各阶段中公民意见的征求方式、意见的表现形式及意见的反馈等方面的详细内容。集思广益,加强沟通,充分听取公众、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其中犹应以公众异议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