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完善
以国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借鉴
An Analysis on Integrity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Cardinal Law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build on other countries’ experiences
姚婷
【摘要】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时应受重视。本文简括了国外具代表性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特点,据我国1989年《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分析得出我国公众参与的立法缺漏,并相应提出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建议:应当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公众参与为基本原则之一;确认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环境保护团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地位;通过立法将公众参与提升到环保理念、法制观念的高度;从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上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原则
【全文】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伴随着民主化的推进,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集中于如何保障该机制的实现,通过环境保护基本法确认公众参与原则,规范公众参与具体制度是立法层面的首要任务。适逢我国拟修改1989年《
环境保护法》,本文拟在简要概括国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的立法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有《
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之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一、国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公众参与
目前较为完善的国外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有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经重大修改并更名的1993年《环境保护基本法》,英国经两次重大修改并更名的1995年《
环境保护法》,加拿大经连续修改后的1999年《
环境保护法》,瑞典1999年《环境法典》,俄罗斯2002年颁布的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法国1998年《环境法典》及最近制定的2005年《环境宪章》。以上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都经多次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修订与重整,对公众参与的重视日渐显著。现仅就其中较有特色的规定进行简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