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纯然的逻辑严整性进行具有冒险性的改造,[13]其意义在于有利于解决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很好地应对在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出现的新型问题。对于环境损害赔偿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技术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环境污染破坏受害者的权益,从而确保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性(由此有利于实现环境法的目的),由此与环境法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环境法价值理念在价值取向层面具有一致性,并不等同于具体立法中必然要采用这一归责原则。因而在此需要探讨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地位如何?明确这一点对于相应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地位
  
  在传统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作为一种归责方式,其地位已经得到公认;但对于无过错责任能否成为一种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一项归责原则,而是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存在的责任现象,仅适用于一些例外情形,因而不能构成一项归责原则。[14]然而,从一种开放的、发展的角度看,无过错责任成为归责原则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无过错责任已经具备了构成归责原则的条件。
  
  归责原则,即在法律责任的归结领域所遵循的根本准则。任何法律原则均有其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亦莫能外。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构成归责原则的主要理由是,在传统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占有统治地位,而无过错责任则仅作为例外存在。此观点混淆了归责方式的适用领域与其法律地位之间的区别。尽管过错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的大量适用这一事实毋庸置疑,但并不能以这一事实去否认无过错责任在另外一些领域(尤其是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既然无过错责任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中已然成为主导性的归责准则,那么就不应否定其成为归责原则的基础。不仅如此,若以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发展历史观之,在从结果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的演进过程中,亦经历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由小到大逐步发展的过程,且这一过程持续时间还相对较长;而今,无过错责任原则亦正在经历这一发展阶段。因此,应当承认其在一定领域之内广泛适用之事实,并将其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来对待。
  
  目前也有观点认为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其最主要理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加害方而言过于严苛。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过错推定原则无法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一些典型问题。譬如,在多个加害人各自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其共同的行为有时会造成现实的损害。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各加害人此时均可以其不存在过错而主张免责,而无辜的受害方的权利却无从得到救济,这显然有违实质公平。因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在某些情形下无过错的加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较使无过错的受害方承担损害后果更为公平。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内外环境立法借鉴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尽管各国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但该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已有大量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别(地区)环境法中多有体现。挪威1993年《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规定,如果根据该法对活动负责的人因向环境释放或者排放转基因生物的活动而引起损害、不便或者损失,则无论其是否有过错,根据该法均负有损害赔偿责任。[15]在俄罗斯,如果企业、机关和组织的活动与增加自然环境的危险有关,则其生态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16]其2002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由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应当全部赔偿。[17]在日本,其《民法典》、《国家赔偿法》、《矿业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均为环境保护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8]在德国,其2002年《环境责任法》规定,有关设备所引发的环境影响,导致人员死亡、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或者损害财物的,设备的所有人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义务,在此也没有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19]无过错责任在诸多国际环境法文件中亦有规定。例如,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及对飞行中之航空器所造成之损害,应负给付赔偿之绝对责任。[20] 1996年《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国际法未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以及国际法未禁止的其他引起风险和损害的活动。[21]这就意味着,即使主观上不具备国际法所规定的过错要件,行为主体有时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