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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三)《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基本制度
  
  法律制度是一种最基本、最权威、覆盖面最广的正式制度,它是指为了明确合法的权(力)利和义务,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原则,以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现出来的操作程序。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来看,分为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可称为主要法律制度或者核心法律制度,它与非核心法律制度或者一般法律制度是有区别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首要构成要素。我们认为,环境法律制度主要是环境公共政策的法律化。[21]目前对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在我国立法和学术界之间尚未有统一的界定,而且在国外也找不到有关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相关的立法与理论参照。但是,由于《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宏观性和其基本法的地位,环境问题解决对策的行政主导性、手段复合性等,而且,环境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决策(环境基本法)也多体现了诸如风险预防、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公共政策,因而,我国的《环境政策基本法》也必须遵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规律,并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确立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等为主要的基本制度。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关键性制度,在《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制度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是环境行政的主要对策。限于篇幅,在此不作细致讨论。
【作者简介】
俞树毅,男,甘肃永登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环境法。
【注释】 李启家、李丹:《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375页。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9页。
博登海默在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第十六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中站在法学的角度对公共政策的范围的界定是:我们在此节所使用的“公共政策”这一术语,主要是指尚未被整合进法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例。在此,甚至作为非经程序而存在的惯例也被认可为公共政策。见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5页。
王曦:《<环保法>修改重中之重应强化政府职能》。http://www.pxepb.gov.cn/readnews.asp?newsid=2347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否是公共政策以及其法律效力。当代中国实行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议行合一”制,共产党组织事实上成为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是各种社会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的领导核心,党是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主体。共产党的政策成为公共政策有直接适用(通常是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决议、主要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等)和间接转化两种形式(赋予党的政策以立法决策和行政决策的形式,使之定型化、规范化、法定化)。因此,直接适用的党的政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经过转化并且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事项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党的政策转化为公共政策并获得了法的形态,一些人却认为它虽然得以成为公共政策,但是由于不符合行政决策制定的规范,没有获得法的形态。
指中国乡、镇行政组织的政策。这是因为在中国乡镇行政组织不具有制定政策的能力。
参见别涛:《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16页。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210页。
亚里斯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在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这就是正义。所谓矫正的正义,涉及对侵害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与补偿。在这个领域,不管谁是伤害者,也不管谁是受害者,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者从伤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义。亚里斯多德从正义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亚里斯多德对正义的这种划分对后世产生了久远的影响。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255页。
黄元山:《国家生态安全与恩施州的生态安全状况》,《恩施州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转引自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同上第236页。
参见黄明健:《环境法制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3页。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参见黄明健:《环境法制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曹明德:《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环境综合决策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基本的环境制度都是以权力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政府行政主导的制度,是环境公共利益目的的利益和资源分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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