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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对于人类活动来说,环境系统的价值体现在它能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活动的需要提供支持。由于环境系统的组成物质在数量上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在空间上具有一定的分布规律,所以它对人类活动的支持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当今存在的种种环境问题,大多是人类活动与环境承载力之间出现冲突的表现。当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超过了环境所能支持的极限,即外界的“刺激”超过了环境系统维护其动态平衡与抗干扰的能力,也就是人类社会行为对环境的作用力超过了环境承载力。因此,人们用环境承载力作为衡量人类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程度的标尺。
  
  四、生态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也叫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是指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水源、天然林、地下矿产、动植物资源、大气等自然资本的保值、增值、永续利用,避免因自然衰竭资源生产率下降,环境污染和退化给社会生活和生产造成短期灾害和长期不利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状态。我国政府在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的生态安全是指,由水、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生物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
  
  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仍很严重。主要原因是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处于极不平衡的状况。环境安全保护系统还不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调查报告,我国每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其中生态破坏占65%,而且还在增加。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安全系统的规定还不完善,必须建立社会安全系统。但是,我们在建立社会安全系统时,对《环境保护法》在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认识不够,以至于《环境保护法》问题很多,比如:环环境安全立法中的空白甚多(境权制度还未建立,排污权制度、排污权转让制度还在讨论之中,国家安全法中对生态环境问题重视不够,没有生态安全法,流域环境法,能源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相当多的环境立法很不完善(社会安全应急法,食品安全法,预防生物入侵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环境执法也存在许多问题以及环境保护与科技发展、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发展等的关系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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