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环保民间社团数量还很有限,且规模较小,尚未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同国外环保社团在环保运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相比,显然还很落后,须大力发展之。所以,我国公众应当充分行使《
宪法》所赋予的“结社权”,为了共同的环境利益联合起来。而政府则应该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团体的法规作出适当修改,适度放宽限制,促进民间环保社团的成立,以使整个社会的权力构架发生变化,起到制约企业致污行为的作用。
【作者简介】
袁春红,女,河南人,硕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龚袭,女,云南人,硕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苏倪,女,云南人,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释】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
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江海学刊.2004.1.
蒋莉.马飞.试论我国公众参与环保法律制度建设.科技管理研究.2006.9.
郝瑞彬.郑祥民.试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重庆环境科学.2006.8.
倪强.论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国环境管理.1999.10
宋小丹.论流域污染控制中的公众参与机制.www.riel.whu.edu.cn.
【参考文献】[1] 刘莎:《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摘自《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8卷第3期。
[2] 高金龙,徐丽媛:《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摘自《法学》,2004年第2期。
[4] 张华伟:《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摘自《河北学刊》,2004年3月,第24卷第2期。
[5]张华伟:《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摘自《河北学刊》,2004年3月,第24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