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服务中心工作。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司法干部通过对脱离群众、脱离政治、脱离党政机关的“司法独立”的旧法观点的批判,认识到司法工作不关心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错误的。司法干部要使司法工作能与整个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司法工作配合中心工作的问题上,应以法律审判为武器,从司法工作的角度来配合中心工作,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并经过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44]
4.有错误即改正。通过对“官无悔判”的旧法观点的批判,司法干部们树立了“实事求是,有错就改”的新法观点。广大司法干部认识到人民的司法机关要为人民服务,只有对人民严肃负责,有错就改,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沈阳、西安、太原等地方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方式,改判过去处理不当的案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45]
(二)新法观点的确立方式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举国上下、司法机关内外采用多种方式,批评旧法观点、树立新法观点。其中,选拔政治可靠者担任司法干部、经由群众运动而进行,是确保新法观点指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两种主要方式。
1.选拔政治可靠者担任司法干部。旧司法人员具有浓厚的旧法观点,将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也是清除旧法观点的有效措施;相应地,广大工农群众有着明确的革命观点,由他们从事司法工作就是确立新法观点的重要途径。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指出:“今天我们应该开辟新的司法干部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骨干干部,应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二)青年积极分子;(三)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四)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五)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包括一部分适于作司法工作的轻残废军人);(六)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还可帮助选拔一批适宜于做司法工作的干部和群众运动中涌现出并经过一些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只要我们面向群众、依靠群众,那么我们不仅不会感觉到司法干部来源少,相反倒会使我们获得丰富的干部源泉,并更加纯化我们的司法机关。”[46]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全国各地把大批优秀的干部和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调配到人民法院中工作。据华东区的不完全统计,新补充到司法机关中的即有2100多人。这些从人民群众中直接提升起来或从其他工作岗位调来的人民司法干部,大部分都有明确的立场、观点,对工作积极热情,善于联系群众。[47]因此,选拔政治可靠者担任司法干部,也就意味着让新法观点来指导、支配人民司法工作。
2.经由群众运动而进行。在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全国各地有计划地发动群众,并在司法系统中采取自上而下的检查和自下而上的揭发相结合,抓住典型推动全盘,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同时还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的教育,总结人民司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已有的经验,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48]例如,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法院首先召开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大会,由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作学习动员报告,法院院长作检讨性的发言,然后各小组进行学习,联系文件精神进行自我检讨。以后该市又召开了全市基层干部、宣传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工人、妇女、青年和诉讼当事人的小型会议,共有27000多人参加,收集到许多有关司法人员违法渎职的材料。这样不但充分暴露了人民法院的各种严重问题,还使司法改革工作形成了群众性的运动。[49]福建省人民法院召开了一次400多人的群众大会。大会由法院全体人员参加,也邀请各界人士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参加。400多个代表带来了2万多群众所提的2000多条意见,其中要求清除与撤换旧司法人员中坏分子的意见有700多件,约占41%;要求法院为广大群众办案、整顿司法作风的意见占41%。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及群众意见,对法院的坏分子作了分别处理,同时增加了一批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工农及知识分子的审判员。[50]
结 语
关于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对旧法观点的批判,时任司法部部长的史良作了总结:它不仅清除了一批违法乱纪和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选派了在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工农妇女优秀分子,充实到各级人民司法机关;而且教育了全体人民司法干部进一步深刻地认识了国民党反动的旧法观点与旧司法作风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初步树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加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从而划清了新旧法律的思想界限;同时,通过这一伟大的运动更大大地发扬了人民法庭的人民法治精神,创造了密切联系群众并吸收人民群众参加人民司法建设的新制度与新作风,为更进一步巩固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健全人民司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1]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作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