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司法人员都须思想改造
旧法观点不仅在旧司法人员的思想中占据支配地位,在整个法院系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除了对于罪恶严重、必须依法给予应得的处分者外,对于没有罪恶或罪恶轻微的人,应以治病救人、欢迎改造的态度来进行这个思想斗争。没有干过旧司法工作,没有学过旧法的司法工作者,同样会有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要自以为没有沾染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而关起门来,应该认真地检查、批判自己,以求得到更好的改造。[33]在司法改革前,有些并未做过旧司法工作的同志也传染了旧法观点,就是因为缺乏理论学习,因而缺少识别能力。例如,辽东省西安县人民法院虽然没有一个人做过旧司法工作,但受旧法观点的影响却很大。[34]经过司法改革,旧法观点受到了极沉重的打击,但还没有被彻底肃清。要彻底肃清旧法观点,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纯洁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就必须认真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而加强对新民主主义各项政策的学习,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就是条文化了的政策。只有完全熟悉和深刻地理解国家的政策,审判工作才可能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政治目的,才不会是盲目的。[35]
总的说来,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片面地强调思想教育而忽视组织整顿,对于那些违法乱纪和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分子不加清除,忽视人民司法机关应有的纯洁性,显然是不对的;反之,片面强调组织整顿而不认识思想改造是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把司法改革只看作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显然也是不对的。”[36]批判、肃清旧法观点,必须与司法机关的组织整顿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成效。美国法学家夏皮罗也发现:“在最初的革命时期,共产主义政权意识到如果建立职业化的法庭,那么必然会导致由革命前的法官任职并适用革命前的法律的法院模式。”[37]就此而言,通过法院的组织整顿,是实现肃清旧法观点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
四、新法观点的确立
各地根据中央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首先学习司法改革的有关文件,而后带头进行检讨,检查总结工作,从上到下,内外夹攻,集中地暴露并尖锐地批判了反动的旧法观点,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应该依靠什么人、对谁专政,应该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以及法律必须为政治服务的思想,从而进一步在司法工作中划清了敌我思想界限及新旧法律的思想界限,确定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新法观点的主要内容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在对旧法观点进行批判、否定的基础上,也确立了一系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新法观点,形成了新的司法作风、审判方式。
1.方便群众诉讼。在司法改革结束不久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指出:“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38]在司法改革运动中,不少法院采取了各种有效方法方便群众诉讼。例如,河北省河间县人民法院设立的“问事处”,就是综合了“问事处”、“人民接待室”、“审判员值日制”、“简易法庭”的一揽子“邻街法庭”。它既无门岗,也不要状子,还可以代书,群众来此询问、起诉,能得到及时处理。问事处在调解案件时,群众可以参加旁听,让他们从中受到教育。[39]
2.依靠群众办案。谢觉哉早就指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大众的,人民大众已在实际上掌握了。法庭是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掌握在自己手里,群众自己也必须执行。”[40]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的支持和监督,必须吸引人民与司法机关一道来维护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并与一切犯罪行为进行斗争”。[41]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有的法院采取了公开的当众审判新方式,建立公开审判制度,把法院所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除少数不便公开审判以外,大部分都放在临街法庭上公开审判。群众可以自由到法庭旁听,并对审判员及其所审理的案件提出问题和意见。[42]还有许多司法机关实行人民陪审制,保证人民群众能够选派自己的代表去参加掌握“刀把子”的工作。[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