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人将旧法观点的具体危害概括为“四帮”、“五不”。“四帮”是:(1)帮助反革命危害人民;(2)帮助地主压迫农民;(3)帮助不法资本家压迫工人;(4)帮助违法分子开脱罪责。“五不”是:(1)不理:强调不合司法程序,不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2)不传:虽然理了,但又延续很久,不发传票;(3)不问:当事人传来了又拖延不问;(4)不判:问了以后也许久不判;(5)不行:判后又不执行。[25]当时的媒体也披露了司法工作由于旧法观点的影响,而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的许多事例。[26]上述情况都说明,旧法观点对司法工作危害甚深,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威胁到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必须彻底地予以批判和清除。
三、旧法观点的清除
司法观念决定着裁判行为,旧法观点势必对人民司法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彭真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彻底批判与肃清旧法观点,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批判不丢掉旧法观点,那就很危险,是不利于革命,不利于人民大众的”。[27]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的存在,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还有一些混入人民司法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没有肃清。二是有一部分人虽然已经参加革命,但中旧法观点的毒太深,旧法观点在他们脑子里已经成为比较凝固的东西,他们自己没有加以系统地批判,我们又没有来得及系统地进行批判,于是他们就继续沿用甚至传播这些毒素。三是有一部分老干部和青年知识分子虽然没有学过旧法,也没做过旧司法工作,但思想上缺乏抗毒素,当了旧法观点的俘虏。[28]针对前两种情况,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通过组织整顿的方式,将司法队伍中的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对后一种情况来说,应当加强思想教育,排除他们头脑中的旧法观点。
(一)旧司法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工作
1952年6月1日,董必武明确提出“旧司法人员不准担任法院审判工作”。“三反运动中暴露出旧司法人员的罪恶不少,这批坏家伙当然可以清洗或惩办。旧司法人员中纵有‘三反’过了关的,也不应再让他们担任审判工作,我们必须找较适当的人去接替,而使他们转业。其中有政治上未发现问题,能担任审判工作者,亦应调离他原来工作的地点,到新地区去工作。法院中的技术性的工作,是可以让旧司法人员做的,但他们的思想必须改造,也以调离他以前做过工作的地区为好。”[29]“清除旧司法人员出司法机关,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严重问题。人民革命胜利果实之一———人民的法律,是便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对敌斗争的武器,这种锐利的武器,不应操在不可信赖的人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30]旧司法人员“过去长期学过、做过或教过旧法,旧法观点在他们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旧法观点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31]旧司法人员满脑子都充斥着旧法观点、沾染上浓厚的旧司法作风,其反动的法律观念很难彻底转变。
1952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批示》对肃清旧法观点、做好法院组织整顿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各级人民法院机构的改造和反对旧法观点是相互联系的,应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但肃清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乃是长期的思想斗争,而对法院的组织整顿,特别是清除那些坏的无可救药的旧司法人员,调换那些旧审检人员,代之以真正的革命工作者,则是可以在一次短期的运动中基本解决问题的。所以这次司法改革运动,必须是从清算旧法观点入手,最后达到组织整顿之目的。法院的改革不宜用改造一般旧人员的办法来逐步地改进和提高,而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组织办法,以彻底改变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处分。对于法院中罪行重大且有民愤的坏分子,还须给以刑事处分,以严肃法纪,教育干部和群众。但在组织处理中,必须严防草率从事,轻易开除的毛病,以免造成新的失业或难于转业安插。因此,除了应受刑事处分者外,即使对于那些恶习较深的分子,也必须妥善安置,给以生活出路。现在司法机关的旧人员,原则上由司法部门尽可能地留用,将原任审检工作的旧司法人员调做技术性的工作,将不宜做重要工作的调做次要工作。其不能留在司法部门的,也必须经由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审查,或分配其他工作,或给以劳动就业机会,或资送还乡生产,务使各得其所。”[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