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除旧与布新
以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为素材
刘风景
【摘要】1952年8月启动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法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肃清旧法观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组织整顿的方式,将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加强思想教育,排除法官头脑中的旧法观点。这次司法改革也确立了一系列新法观点: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办案,服务中心工作,有错误即改正。当下,我们应该就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作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1952年司法改革;司法理念;旧法观点;新法观点;人民司法
【全文】
引 言
在新中国诞生之际,毛泽东即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1]“刀把子”(司法机关)与“枪杆子”(军队)都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枪杆子”是在战场上军队与敌人战斗时使用的武器,“刀把子”则是在正常社会状态下司法机关对敌斗争的工具。[2]董必武在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3]建国后的头三年,新中国在胜利完成繁重的社会改革任务和进行伟大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的同时,迅速恢复了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人民民主政权基本稳固。此时,国家政权建设的重心就应该由既往的单纯重视军队的一边倒做法逐渐转向军队与司法机关同时并举,改变轻视人民司法工作的倾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1952年8月中旬到同年底,[4]新中国司法领域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这是一场批判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革司法机关的民主改革运动,它的目的是划清新旧法制的界限,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肃清旧法观点在法律教育工作中的影响,改革大学的法学教育,以适应培养新中国政法干部的迫切要求。这次司法改革开展的领域广泛,涉及的问题复杂,其中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不仅对司法改革运动的整体推进至关重要,而且它也是此次运动相对独立的部分,本文拟就肃清旧法观点问题进行集中研究。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否定和抛弃了深刻地影响人民司法工作的旧法观点,同时,也确立了一系列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新法观点,这对以后较长时期内我国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审判方式、法官队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律以前是什么的历史描述,对于理解法律现在是什么,是必要的”。[5]这次对旧法观点的批判,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它所裹挟着的司法价值观,还有相当多的成分已转变为当代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仍弥漫、渗透于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审判活动之中。
一、旧法观点的表现
关于旧法观点,当时党和国家法制战线的许多领导人以及法学家们都作了理论概括。彭真指出:“旧法观点就是从北洋军阀到国民党基本上一脉相传的、统治人民的反动的法律观点。”[6]沿此进路,有人作了更具体的描述:旧法观点是国民党反动派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的法律观点,包括反动统治者所遗留的反人民的整套法律制度,从法律的思想体系到司法的组织制度以及许多统治、压制人民的方法和作风。[7]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旧法观点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在司法和法学教育领域影响广泛而深刻。
(一)旧法观点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旧法观点在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事实认定,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