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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三、修改中应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目的
  
  建议修改如下:“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样,既能体现《环保法》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统筹兼顾的基本精神,又能体现该法对“可持续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的新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基本原则
  
  1、增设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
  
  建议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这一体现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
  
  2、完善公众参与原则
  
  由于环境问题的公益性与广泛性,因此环境保护也具有相同特点。广大公众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使得公众对环境保护具有极大的热情。目前,公众参与原则已为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早已成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环境法及各单行法里有一些规定和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1989年《环保法》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还缺乏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与实施时就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参照。在严格意义上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还并没有形成成熟。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必须加强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调整,在本次修改过程中应加以明确,即公众有权也有义务对环境保护进行参与。对公众参与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确认:一是权利与义务;二是权利与义务的行使方式即程序;三是明确权利的救济方式与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基本制度
  
  1、“三同时”制度
  
  由于该制度对一些企业的不利影响可规定在其适用时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允许部分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建设企业借助外部其它部门的环境保护设施代为同步建设。这样既有利于节约成本又能促进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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