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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环境保护法》,加强自然资源保护

  
  (三)环境保护法中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内容的缺失
  
  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本文建议增加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法律后果等内容。近年来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源短缺形势,在明确环境权的同时,明确公民和单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遏制资源浪费和破坏的行为。
  
  三、结论
  
  从我国国情出发,修改《环境保护法》,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实现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
【作者简介】
张敏,女,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6级在读研究生;杨柳青,女,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6级在读研究生;李希昆,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戚道孟,《自然资源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参考文献】[1]戚道孟,《自然资源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第1页。
[2]戚道孟,《自然资源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第1-3页。
[3]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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