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不是
环境保护法,只是其“相关法”或与
环境保护法并列组成资源环境法,环境保护就是防治环境污染。这种观点否认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环境因素,即不符合自然规律,也违背了《
宪法》和《
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并导致了人们长期忽略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引发各种环境问题。
二、现行《
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规范的缺陷及修改
现行《
环境保护法》设专章对自然资源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第
十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等。这些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整个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积极的意义。但这些规定太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有效地保护环境,更不用说保护自然资源。有鉴于此,本文提出 条修改意见。
(一)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自然资源保护的缺失
我国《
环境保护法》第
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包含了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基础的和直接的目的。第二,保障人体健康,这是环境法根本的目的,是最终目标之一,它强调人的利益。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即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法的最终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