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指存在于大自然中的,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1],如水资源、土地资源、风能、太阳能等。它是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保护自然资源,从根本上讲,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相对性、整体性、地域性、有限性等特点[2]。
分析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自然资源本身是一种环境因素,是环境的重要组成成分。而具有特定价值的环境就成为一种自然资源,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转化。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就是在保护环境。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
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见我国是采取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规范合而为一的立法形式。其中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保护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给人类带来的生态效益,二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当我们用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是否对人类带来环境利益的眼光看待自然资源并加以保护时,这种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应该归属于
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而从经济利益角度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应属于经济法中的资源管理法。所以,对于涉及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文件,既属于
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也属于经济法中的资源管理法律。如我国的《
水法》、《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等就是。将这一层次法律中的自然资源保护规范划人
环境保护法体系,归于
环境保护法部门,既符合《
宪法》、《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符合上述各种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