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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反思

  

  传统模式的千年一贯、毫无突破,从曾经盛行一时的宋明理学便体现得很清楚。“新儒学”在本体论上有所开拓,但在政治理论上完全是老调重弹。在其开创者周敦颐的学说中,政治的目的和手段都和传统儒学别无二致:“乐者,本乎政也。政善民安,则天下心和。故圣人作乐以宣畅共和心,达于天地。天地之气感而大和焉。”(《通书·乐中》)且不说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的二程和朱熹,即使思想比较开放的唯心主义儒家听上去也像是荀子的嫡传弟子:“民生不能无群,群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生不可以保。王者之作,盖天生聪明,使之统理人群,息其争,治其乱,而以保其生者也。”(《陆象山全集·卷三十二拾遗·保民而王》)这样,息争治乱的制度典章自然只能是“天生聪明”的“王者”按天意所为,平民百姓只有被动接受统治。[22]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历来都是如此偏重于“治民”的刑法。{7} (P59-86)


  

  2.权力意识和人治文化下的制度改革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就没有制度;任何国家的统治都离不开某种形式的制度,但它确实意味着中国的传统文化及其对应的权力结构不利于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巩固。一个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创造者和制度的“消费者”之间的脱节。一项新制度的产生通常是为了解决某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因而将影响到许许多多的人;不论制度对他们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他们在这个意义上都是制度的“消费者”。在西方,随着民主制度的逐渐发展,制度的消费者对制度的产生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当英国贵族和国王在战争和妥协之后形成《大宪章》的时候,他们自己就是这项制度的“消费者”,直接承担着这项制度的后果;当美国新政时期的各派利益在国会激烈辩论的时候,其所产生的诸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工农业恢复措施、证券市场调控等等—直接影响着各派所代表的选民,选民的利益直接反映于议会的辩论和妥协之中。这样,尽管仍然是国家垄断的产物,制度获得了某种市场特征:“消费者”的需求将通过政治程序产生一定的压力,迫使国家“生产”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政策或制度;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制度将很快被淘汰,符合需求的制度则获得保留并逐步巩固。反观中国,如果社会出现了严重问题,官员腐败、民不聊生、急需改革,传统的中国政府会如何应对?由于缺乏自下而上的动力或压力,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统治者本身。如果最高统治者足够贤明,充分认识到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并有意愿和能力解决之,那么相应的制度将及时产生;由于缺乏对立势力的掣肘,新制度的产生可能甚至比民主国家更快。但是在中国,制度的创造者并不是其消费者,制度设计者并不直接承担制度实施带来的后果;事实上,中国传统政治思想要求制度的设计者高高在上,不为制度所带来的区区利害所动,更不对制度的消费者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既然如此,掌握制度的统治者很可能体会不到危机的严重性和改革的必要性。即使改革派在斗争后胜利,而新制度也确实被证明行之有效,由于他们身后没有广大受益者的直接支持,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完全未必和他们的政绩成正比。这表明即使是成功的制度改革也可能在以后的权力斗争中丧失,因为制度的存废完全取决于社会自身决定不了的朝廷政治力量之对比。


  

  在中国历史上,这类例子可以说是俯拾皆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和儒家之争固然是两种思想、两种制度的争论,并且也是在权力斗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但是如果说儒家还能代表朝野的贵族乡绅,法家则完全没有社会基础,只能依附国王的权力。即使法家的主张对富国强兵有利,其最后的命运取决于他们和保守势力斗争的结果及其说服国王的能力;即使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可能导致了秦朝社会的糜烂和衰亡,但只要奸臣弄权,这样的制度就只能继续维持下去,直到整个王朝彻底溃烂为止。这样,制度的产生、实施和维持完全取决于和社会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最高统治者。当然,君主并非不关心国家兴亡;事实上,这个国家被认为是他的,他也应该知道“水能载舟、水能覆舟”的基本道理。然而,统治者的信息、意愿、兴趣、能力、见识、意志、魄力都是任何人难以左右的相当任意的个人因素,而这些因素对于制度的产生和维持却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就成了中国制度变化不可打破的必然规律。


  

  事实上,由于儒家在西汉以后已形成正统地位,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法家色彩。{8} (P50-79)因为儒家坚持“天不变,道亦不变”,改革者必然要沿着法家的推理路径论证: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不存在什么一成不变的天道,祖宗之法当然是可以改变的。改革必然会损及既得利益,而这往往也正是害怕被权倾一时的重臣架空的皇帝所愿意看到的。在中外历史上,君主和重臣之间的明争暗斗往往可以使老百姓得到一点好处,而这也符合法家“劫贫济富”、巩固王权的策略。因此,从官办盐铁之争到王莽篡权、从王安石和司马光的荆温之争到张居正对保守派的攻击,改革派都促进了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但在朝廷之外,所有人都是改革的被动受益者或受害者。即使改革广得民心,民众的支持也不能转化为支持改革派的正当资源,也不能防止制度改革中途夭折。由于没有社会利益的广泛参与,新制度难以获得长期实施和维持。一旦失去皇帝的支持,改革立刻罢废,改革者也成为遭清算对象。从商鞅变法到范仲淹的“庆历新政”、王安石的“托古改制”无不如此,张居正的改革也在自己去世后半途而废。这导致中国除了“祖宗成法”之外,只有随时可变、花样翻新的政策,而创造不出稳定与可靠的新制度。


  

  制度路径的不畅导致中国走上另一条解决社会问题的不归路—权力。由于传统的制度和文化剥夺了平民百姓对制度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依附权力成为获取利益、解除疾苦的惟一有效途径。一旦权力成了解决问题的惟一路径,对权力的信奉和崇拜就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权力在中国甚至具有一种自然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韦伯曾经指出,中国显示出一种不可救药的现世乐观主义精神。[9](P167-169)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善终究要战胜恶,并且国家的义务就是要实现最终的善。儒家的理想只是把“善人”(君子)荐举到政府部门去。久而久之,应然和实然在人们的观念中融合了,“善”成为政府的象征,政府以善的名义行使权力;政府集中了所有社会权力,皇帝又代表着政府的最高权力,而所有权力都被假设是为了善的目的而行使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对权力进行任何制约呢?既然政府是“善”的代名词,政府权力自然是多多益善、越大越好。臣民的自治则被压缩到最小的范围,失去了通过形成制度实行自我管理的能力。这样,中国历代的政府权力从来是无限的;无所不在的权力替代了制度本应发挥的功能,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权力的依赖甚至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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