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目的一元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战略选择,对于社会、经济等领域有指导意义,却不能成为环境法的指导原则和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矛盾目标的妥协统一。可持续发展实质解决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矛盾。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解决环境问题,目标不等同于问题本身,目标的相互冲突才是可持续性的实质,经济发展是主导性事项,在此观念下环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20]如果环境保护服务于可持续发展,那么环境保护就会让位于发展,而该发展是不是可持续的则没有人过问了。因为环境危害的复杂性、缓释性易使人盲目和麻痹,正如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所说“…最终导致生态系统崩溃的过程是逐步的和累积的,在它没进入困境或发生灾难之前,很少为人们所考虑到。”湮没的古巴比伦文明、消亡的玛雅文明和楼兰古国就是生态环境遭破坏所导致的可悲后果,但却不是当时的人们所能预见的、更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
  
  (二)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的建议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二元论”却成了环境保护的障碍和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最好借口。日本自1970年将环境保护立法目的“二元论”改为“一元论”后,由举世闻名的“环境公害国”,变成现在的环境优美,污染最少、资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其经济也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的循环经济。这对于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现在严峻的环境危机要求我们应及时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并在新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下对现行环境法条款加以重新修订整合。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立法的修改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从立法目的和理念上树立以生态平衡为中心,以环境正义为理念,以环境保护和改善为目的,严格的环境保护立法“目的一元论”,即应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唯一的根本目的。至于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合适的,却不应作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否则只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从而导致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方向的迷失;而关于经济发展和人的身体健康目的规定则没有必要,因为那应是经济法和卫生法的目的。
【作者简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