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人类
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宗旨在于保护人的健康,不断改善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7]
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1967年):保护人民健康;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界并使自然财富得以增加。[8]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第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范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款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1970年日本《公害对策法》将第2款删去。[9]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第4条: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有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及维护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10]
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在第二条对其立法目的作如下规定:鉴于环境容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国民健康、文化生活以及国土保持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应当努力维护和促进环境的良好状态。在从事利用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对环境保护优先考虑。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得以继续。[11]
俄罗斯联邦《
环境保护法》(2002年)关于其立法目的这样规定: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12]。
通过对以上国家环境法律立法目的的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立法目的都是专一地保护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一元论。从以上各国的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只有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有关于“保护国民健康、维护生活环境和经济健全发展 ”的“二元论”规定,也因为民众的激烈的反对而于1970年删去,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更是完全的“一元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