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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然后根据“基本法”的作用、功能和要求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及重要原则、制度等,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不赞成环境法的法典化的理由是,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调整领域十分分散、复杂和多变,因此,调整手段也相应地要求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而法典化将阻碍环境法理念的更新、调整领域的拓展以及调整方法的改进,难以真正有效地涵盖与解决所有环境法律问题。因此,依靠一部完备的环境法典来实现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调整与规制,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赞成环境法法典化的观点认为,法典的编纂能够使法律体系统一,逻辑清晰,对于作用领域广泛、调整对象复杂的环境法而言,制定出一部系统、综合的法典来加强环境法的统一,无疑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法典化能够统一、协调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矛盾和重复,有力促进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广泛的综合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完备的体系性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而使环境法达到更高的形式合理性;其次,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可以固化与塑造先进的环境法理念,推动环境法向更高的实质合理性迈进。[15] 此外,统一的环境法典还能够大大加强环境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法已具备了法典化的条件和基础。首先,环境立法比较全面。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数量众多,涵盖了环境基本法、污染控制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特别区域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领域,为环境法典的编撰奠定了基础。其次,环境法的范畴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法范畴体系的发展情况,是环境法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随着环境问题受到重视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环境法的范畴体系已基本形成,具有了相对独立完善的理论构架,形成了自身的权利义务、价值理念、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等基本范畴,为法典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环境法律实践的经验不断丰富,构建一部完整系统的,以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环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典化应当成为法律体系完善之最高境界。因此,环境法的法典化,理应成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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