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深入诊断是对出现在场址上的污染以及此污染对所涉及领域的影响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出污染特征。
其次,至于详细风险评估,它负责研究那些已经被查明的、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后果的污染现象,并致力于所产生风险的量化研究。
深入诊断和详细风险评估围绕着三个基本原则进行,1999年的部长通函将这三个基本原则总结成为以下术语:“对污染场址进行一项有效的风险评估,这要求,一方面分析污染源的特征,另一方面,检查可能造成污染扩散的不同的污染转移途径,最后,对保护目标进行正确鉴别。”因此,从确切知晓污染,其转移途径以及其暴露模式开始,风险的级别根据四种目标来进行评估:人类,水资源(优先性目标),生态系统和建筑物不动产。
最后,详细风险评估的结论必须使行政机关能够鉴别那些为人类和环境所“不可接受的”[10] 风险类别。为此,详细风险评估的结论可以提出实施相关的修复性技术措施,以及是否采取限制性使用,以达到可接受的风险级别要求。
为便利污染土壤与场址的管理,地质和矿产研究所(BRGM)制订了有关深入诊断和详细风险评估的指南。这些指南可被看作为实用《工具箱》,而实践人员可以根据相关场址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在无风险发生的时候,这些活动则可以用于进行场址的风险防范。与此相反,当风险发生时,建设项目经营者根据场址的未来用途和保护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第511条第1款规定利益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符合其场址修复政策指导原则的有关措施。与此同时,此方法论同样也可以要求实施相应的技术性和财政性措施。
实施状态恢复(政策)的指导性原则
1993年12月3日关于污染土壤与场址的处置和修复政策之《Barnier》部长通函标志着法国在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一个真正的起点。实际上,在此函发布之前,法国只存在较少数量的污染场址,但这些数量相对较少的污染场址却造成了相当重大的潜在风险。而与较早进行土壤污染清查活动的北欧国家相比,法国在污染土壤问题上的政策也相对比较薄弱(Points noirs)。面对这一情况,法国环境部希望掌握客观的评估机制,对所涉及的场址数量及其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
正是在此种情况下, 环境部函提出了法国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务实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指明了实施这一政策所必需的工具和措施。至此,法国土壤污染处置的策略明确地确定: 《对每个场址的处置必须依据场址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和预定的用途[…]。在实施有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评估之后,确定与场址变化相适应的污染治理目标并选择相应的处置技术措施。》由此,法国的公共权力部门确立了一项务实而明确的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策略。
事实上,污染治理措施是根据每个场址的变化及其特征进行确定。从这种观点看, 一方面,污染场址不是优先由规范标准进行定义,而是根据场址的未来用途来进行定义的。另一方面,也根据场址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也就是说形成危险的可能性)来进行确定。由此,法国土壤污染处置政策体现了其特殊性,或者说参照土地未来用途,这体现了法国土壤污染处置政策的特点。
评论
环境部长在一份回复函中指出,实质上,法国尚没有能够进行土壤污染评估的规范。而参考土壤中的浓度指导标准通常不适于确定场址修复的目标。这些目标通常必须通过深入性的土壤研究进行确定,同时还需以详细风险研究和潜在影响研究进行补充。而这些研究须依据众多的因素例如水文地质背景,深度,污染物的化学形式,场址的使用等(部级诉讼文件第8993号 国民大会官方报 1998年4月13日)。
因此,确定场址修复的目标要围绕两个标准:场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场址的未来用途。前面提到的1999年12月10日部长函也确认了以下原则:《警戒措施和污染治理措施须旨在防范风险的产生和持续或者预防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些措施也要考虑由场址持有者所确定的场址用途。》
在确定污染场址修复的目标中考虑场址的未来用途将会产生一个重要结果:污染场址的管理政策将取决于对风险的分析。因此,比起严格确定有关污染治理的普遍性适用规范,环境部更愿意在进行场址处置时,将每个场址视为一个特别实体。公、私性质主体可根据场址上实际存在的风险实施不同程度的治理。这种土壤污染的管理方法阐释了法国土壤处置政策的基础原则:污染本身并不是问题的主题,而是污染对人类或环境的实在或潜在影响。
因此,在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当工业或农业建设项目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领域遭受到损害时,必须实施相应的措施。那么,对有义务进行土壤污染或水污染预防以及实施相应修复性措施的经济主体进行定性就是以下要进行研究的问题。
1.3 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政策的主体
首先,我们应区分直接参与制定污染场址修复公共政策的主体和负责实施该政策的主体。然后,我们将对场址修复提供财政支持的机构予以特别介绍。
1.3.1 污染场址处置公共政策的制订
污染土壤和场址处置国家政策的基本方针是由法国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部法则制定,更确切的说是由污染防治和风险控制司负责。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其它的公共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参与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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