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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能为法律提供什么?

  
  II

  
  很明显,我所称的实用主义的核心、实用主义的特征或态度相当模糊,足以容纳众多在操作层面互不相容的哲学(谁在看了我上面给出的例子后依然对这一点心存怀疑,可以回想一下霍克与哈贝马斯同属实用主义的头面人物),包括众多互不相容的法学理论。本文题首引用的爱略特的文句所提出的问题:实用主义,特别是法律实用主义是否足够具体,以便能有任何用处?确实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本文的以下部分将讨论这个问题。在此,我只能给出简明扼要的论述。读者可以阅读我即将出版的着作, 在那里对下面列出的几点有详尽地阐述,可以作为必要的参考。

  
  1、至少有一个可以直接运用实用主义的具体法律问题,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的基础和范围。如果实用主义者是正确的,即客观真理是不可能的,这似乎可能削弱为自由探究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理由。实际上,理由得到了增强。如果真理是不可获得的,检查官就不能以某种更高的真理作为依据,阻止对某一课题的进一步自由探究。相反,自由主义者在抵制思想检查时,可以诉诸于已经得到证明的自由探究在扩大知识中的作用。我们可以怀疑我们可能永远也不可能获得“真理”,但我们无法否认我们的知识在稳步地增长。即便我们今天所接受的每一个科学真理注定要在有朝一日被合部推翻,我们医治肺结核、开发电力、制造飞机的能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科学理论的更替不但和科学知识共存,而且对科学知识的增长有着巨大的贡献。实用主义者也倾向于对下列争辩予以同情,即我们应该保护艺术的和其他非言辞的交流方式,煽动性的“激烈”言辞,甚至国旗和征兵卡的焚烧者。实用主义者怀疑存在确定表达属性的可证明的、“客观”的标准而更愿意让市场充当仲裁者。这是对霍姆斯的观念市场方法——种建立在对存在真理的客观标准的实用主义式的否认基础之上的方法——看似有理的扩展。

  
  2、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助于我们对神秘的实体保持恰当的批判态度,这些实体在许多法律领域,特别是侵权法和刑法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关于刑事或民事责任的争论中,总是不时地求助于诸如思想、动机、自由意志和因果关系之类的实体。以实用主义的实际后果标准来检验这些实体,他们异常的难以捉摸。即便它们存在,法律也没有实际的方法找到它们,而且,事实上除了在最表层的言辞层面之外,都忽略它们。法官或陪审团在认定某宗谋杀是故意的之前,并不在被告的脑袋中仔细搜寻认定的意图。他们关注的是被告做了什么的证据,并试图从中推断是否涉及事先的计划或其他表面有很高的成功可能性的迹象,是否藏匿了证据或者有试图逃跑的迹象;犯罪的情景是否表明有重复的可能性——所有这些考虑都与危险性有关而不涉及意图或自由意志。法律事实的认定者遵循这样的方法的原因是:对罪犯实施惩罚背后的社会关注是危险性而不是意志状态(恶意的或其他);诉讼的方法使事实的认定者不可能去探究危险性后面如此的难以捉摸、甚至根本不存在的意志或精神状态。

  
  同样地,法律虽然关注后果,因而隐含地关注因果律,法律并不迷信“因果关系”。它不就因果关系的长期哲学争论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表明自己的立场。相反,通过将责任的判断建立在社会的而不是哲学的考虑之上,绕过了这个问题。那些因计划被打断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人经常因为他们的企图或密谋面遭到惩罚;行为者的行为既不是损害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也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责任(例如两个被告相互独立的行为同时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只有一个被告被起诉);行为者的行为无可争议地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却因为损害是行为的不可预见的后果而免予承担责任。不运用诸如思想或因果关系之类的形而上学实体,法律责任的原则可以重新得到表述。这种重新表述是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然,这不会使那些认为法律的语义学才是最重要和最有趣的人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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