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土壤污染管理机构
环境管理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机构的共同参与、协调合作是有效防治城市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大多数停留在政府机构管理这一层面上。权利过于集中,不利于对土壤污染管理的顺利,高效的运行。所以,必须从全过程控制、全社会参与的角度,实现土壤环境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和广泛社会参与。在健全土壤污染管理机构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以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管理机构为参照,健全土壤污染管理机构;第二,鼓励除环境管理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社区和居民以及非政府参与土壤污染治理、恢复与管理,实现土壤污染治理的多元化。
(三)提高全民保护土壤的意识,加强舆论监督,减少土壤的污染
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人们有必要懂得保护土壤的重要性。而目前人们对土壤重要性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同时我国在土壤管理中,尤其是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信息不透明,污染地块的污染状况不能直接从土地价值上得到体现,对业主没有形成制约机制,业主没有积极性参与到污染土地的管理与治理。我国应强化污染土壤或地块的登记工作,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全方位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土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与人体健康、土壤生态保护的有关科学知识,普及有关土壤保护、防治土壤污染、退化和破坏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土壤保护法制管理意识,动员全民自觉保护土壤,杜绝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质量和效益 [8]
科技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有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对于土壤保护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不足、偏重于综合决策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应用研究的现状,出台或者修改相应的科技法来鼓励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大这一块基础科学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污染土壤各种来源及修复或整治土壤的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具体的应用性研究,并通过相应的实施与监督机制保证研究成果的落实与应用。同时,对土壤污染及其治理的成因进行科学研究获得突出成就的人进行奖励,调动其积极性。因为土壤保护实实在在是一项公益性与社会性特别强、收益较缓的活动,因此,在科学研究中需要有政府的扶持与投入。
(五)实行政府补贴制度
由于土壤保护所具有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的救济补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对土壤的保护就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美国《1956年
农业法》规定了治理土壤侵蚀的 “土壤银行计划”,包括耕地面积储备计划、土壤保护储备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对保持水土资源、培养和增强土地肥力以及保护环境等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耕地少,耕作技术相对落后,因而对土壤的利用也近乎是掠夺性的。就我国目前的人口压力来看,我们没有条件实施土壤的储备计划,大面积的实施绿地计划也不可能。因而对土壤保护,政府补贴的重点是如何提高土地肥力、如何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这要求政府一方面通过法律严格控制污染大的农药化肥的生产,对环保性产品实行财政补贴或税赋补贴;一方面对企业的生产实行污染综合防治,严格许可证的管理,限制用土壤直接处理各类污染物。加大对土壤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土壤状况检测制度,在了解土壤现状的基础上,对土壤的利用、规划、保护做出正确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