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关于土壤污染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促进与借鉴作用
(一)美国
1930年前后,美国进入经济大萧条时期,中西部地区发生了名为“尘埃流星”的沙尘暴。由此,美国政府产生了有关土壤污染、流失会侵害农业生产的担忧,在农业部中增设了土壤保护局,该部门现更名为自然资源保护局。1980年,美国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主要意图在于清洁全国范围内的有害地块,并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97年5月,美国政府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5](工厂搬迁后留下的被污染的土地)全国合作行动议程,当年联邦政府在100余个棕色地块投入的资金超过4亿美元。1998年3月,美国确立了16个“棕色地块”治理示范社区,吸引了39亿多美元的开发基金。同时美国农业部对土壤保护采取了一些举措。如:到农场进行技术援助和知识培训;支付给农民转入土壤保护而停止生产土地租金;采集数据资料,对土壤保护项目进行评价和研究;为保证土壤保护项目的实施,防止土壤用途的改变,和农民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从美国保护土壤污染的举措中,可以看出,美国在法律制订中侧重于对农民利益的维护、保护以及对土壤资源的养护。
(二)日本
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但是日本相比较于中国,更注重土壤的养护与土壤污染的保护,尽管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但是日本农业的生产方式是保守而重生态的,注重精耕细作与土壤的更新。日本也是世界上最早对土壤进行大面积修复的国家。1956年,日本神通川下游出现一种全身骨痛的病人。直到1961年才查明,该病与日本神冈炼锌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有关。日本于1970年颁布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其目的是“为了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被污染的农业用地,研究防止生产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家畜产品,以及妨害农作物生长的必要措施”。并且对已经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进行划界,指定对策区域,并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科研及改良、治理等。[6]
(三)德国
德国《土壤保护法》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实施。德国的土壤保护法对土壤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土壤管理方面,对防止土壤紧实,在农用机械方面;对防止水土流失方面;对种植防风植物,加大已有防风的种植密度,并加大种植面积,以避免土壤风蚀;尽可能采用轮作方式;保持土表高覆盖度;尽可能减少土表的机械使用;作物残留物和有机物均衡处理;保持土壤适宜的酸碱度,以保证土壤微生物活力。第二,在肥料管理方面,对施肥方式、措施,不同肥料的应用与管理,不同肥料与土壤的关系,如何确立施用何肥料以及如何实施能够保障土壤的肥力、酸碱度平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三,对于肥料中重金属的含量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德国的土壤保护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的相关规定比较具体,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防风植物的种植、轮作方式、作物的残留物处理、土壤成分平衡、肥料管理、肥料中重金属含量等都有较好的规定,我国在制订土壤污染保护法时应当注意法律的实践性,将与我国土壤保护相关的内容及科学成果进行科学认证,在法律实践中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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