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实行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经济人”主体的自利性,适当行政管理手段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中所应用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制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第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建立许可证制度。第四,规定相应的方式、方法或工艺设备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第五,建立奖惩制度。第六,依靠科技制定严格规范的环境标准等。[3]上面列举的这些措施在我国土壤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管理中都有体现,但是,我国土壤资源现状依然令人担忧。其原因是如果过分应用这种手段,一方面会导致政府部门利益的争夺,另一方面,会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却达不到实际的效果,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所产生的部门腐败将无疑会进一步导致法律目的的落空。
二、我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当前土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如何有效的遏止土壤污染成为当前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紧迫的任务。中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1%的人口曾经创造了一个世界的奇迹。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能否再创造出新的神话?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对于土壤的保护,发达国家从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有了农业立法和相关的土壤保护法规;现在有一些国家也有专项土壤
环境保护法:如日本、瑞典;而我们现在还不如重农的封建时代注重土壤质量保护,过去有土地的轮作、休耕制度,目前关心的更多是土壤的经济利用、从土地中获取更多的收益。目前制约土壤保护关键的因素是我国的人口膨胀,我们不可能在短期内减少人压力,但如果因为人口压力过大而无视土壤的破坏速度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特别是以土壤为基础的农业生存和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光靠化肥和农药堆积出来的农产品不仅有害于人体健康,更是破坏了我们生存的基础。人口膨胀所导致的城市化的进程,一步步侵蚀和毁灭土壤的肥力;过度过滥农药化肥的使用,使土壤质量急剧下降、土壤的可利用度直接降低;污水灌溉、污泥肥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土壤填埋、土壤的盐碱化、土地沙漠化对土壤的污染和破坏显见又难以根治。
从土壤污染产生的种种原因来看,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已十分突出,而且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要改变目前土壤污染的现状,只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土壤利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性,但它的保护却是以公益为主的,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律,是应时所需且有益于解决最根本的法律问题的。在法律的完善中,应加强对土壤保护的国家宏观控制。法律的适用首先要考虑其可行性,特别是法律运行的实然性,因为“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适用和施行” 。[4]其次,法律是对一定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整,这种利益的调整对当事人的规制有效与否,更多是与其实然性相关联的。另外,土壤污染与土壤具有潜伏性、隐蔽性、累积性的特点,主观上人们很难把握、也很不容易实施。比如:农民在洒农药时,他不可能清楚的了解用多少剂量才不污染土壤,他只知道用多少农药可以杀死害虫;他也不知道施用多少化肥会扰乱土壤自身肥力的再生和肥力的保持。沙漠化也只有到了明显化的时候才为人们所知觉。针对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目前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有关土壤污染保护的法律规定,即《土壤污染防治法》。从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