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侧重于对于土壤点源污染的控制与治理,而对土壤生态的保护缺乏生态整体性观念,对于土壤的面源污染问题没有有效的调控,如《
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主要目的是防止“白色污染”泛滥的局面,保护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等极小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和土地生态环境,但对于大范围面源上的土壤污染与土地退化却难以有效。
3、侧重于对单一类型的土壤或土地资源破坏行为的规范与治理,缺乏生态保护的整体性观念,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的一些与土地资源与土地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明显地打上了重事后监督、轻预防,重单一性保护、缺少综合整治的烙印。
4、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生态破坏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事后性突出,这样一来就很难真正达到法律的目的。有人就土壤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很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却相当困难。
5、《
土地管理法》不足以对土壤生态安全进行全面保护,《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目前对土地资源保护最全面的法律,但是对于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由于土地问题导致的社会政治问题的法律规定却是鲜见。
(三)人们对于土壤保护还缺乏足够的、科学的认识
人们对于土壤污染保护还缺乏足够的、科学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土壤本身的属性认识不充分导致的土壤的过分过度开发利用。二是对于土壤的产权归属不明所导致的土壤公共性强而私有性弱,所以,对于保护性利用土壤及其资源特别不充分。三是对于土地及土壤的文化资源内容认识不明确,体现为对土壤利用的文化意识淡薄,对保留在土地中或土地上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人类文明记录,而人们对土壤保护的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于我们受到长久以来的土地伦理的制约,我们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而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消遣价值、历史价值等各种土地环境伦理价值的作用。四是没有认识到土壤污染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人类自身产生的影响。
(四)行政手段在土壤污染保护中的作用缺失